新乡学院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校教字〔2016〕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转型发展工作,提高我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教学队伍和管理队伍,保证教育教学改革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二条 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第三条 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结合校情和各部门实际,有利于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培养,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有使用和推广价值。
第四条 项目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立项范围
第五条 专业建设类。包括对某专业的人才培养、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方法等问题进行综合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第六条 课程建设类。包括对课程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教材建设、教学条件的改善和教育教学手段的更新等的改革与实践。
第七条 教材建设类。主要指量大面广的、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教材,双语言类教材,以及CAI类教材等。
第八条 教育教学管理类。包括教学运行模式、管理机制及管理方法、手段的改革与实践,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的改革与实践,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实验教学管理的研究,图书资料信息管理的研究等。
第九条 学风建设类。包括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特点、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第十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类。包括合作模式、基地布局等的研究。
第十一条 需要学校多个部门联合参与的宏观综合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由学校组织招标成立专门的研发团队推进完成。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每两年组织一次。申请人需填写《新乡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主要教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至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各教学分委员会推荐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后,上报校教学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教学分委员会推荐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公示申报情况及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省部、厅级、市级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管理,教务处对项目进展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主要指对项目年度报告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各项教改项目均须按计划切实进行。对于不能按计划进行的项目,须陈述原因,申请延期。对于自行中断项目计划的,将终止经费资助,并追回前期已投入的经费。
第十九条 立项研究到期后,项目组必须提交《教改项目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统一组织结题和鉴定,通过鉴定的教育教学成果学校发放鉴定证书。对完成情况好的教育教学成果学校将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鉴定。
第二十一条 通过校级鉴定的成果可以申请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项目的评审鉴定
第二十二条 凡学校正式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鉴定。一般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教学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教学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处复审,复审通过后再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各个项目组要认真分析、总结情况、收集整理好有关材料与实物,写出总结报告,填报《新乡学院教育教学成果鉴定书》,并把全套鉴定材料提交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因故未完成立项计划要求暂缓鉴定的项目,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院教字〔2009〕3号)同时废止。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