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课程编码及课程名称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2日 17:28 作者: 点击:[]

随着我院本科办学规模的扩大,专业数和课程数逐步增加,为规范课程管理,适应教务管理系统运行需要,加强课程建设与改革,特制订本规定。

一、课程编码的构成

课程编码须在制(修)订或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确定,由10位数字组成。其中第一、二位为院(系、部)代码,第三位为办学层次代码、第四位为专业代码,第五位为课程类别代码,第六、七、八位为课程流水码,第九、十位为课程学分号。

二、课程编码说明

(一)课程编码的第一、二位是课程的承担院(系、部)代码。

单位名称

代码

单位名称

代码

商学院

01

音乐系

13

文学院

02

历史系

14

外国语学院

03

数学与信息科学系

15

化学与化工学院

04

物理与电子工程系

16

机电工程学院

05

生命科学与技术系

17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06

土木工程与建筑系

18

管理学院

07

社科部

19

艺术学院

08

公共外语部

20

政法系

09

校级课程

21

教育科学系

10

 

 

体育系

11

 

 

新闻传播系

12

 

 

(二)第三、四位数字是办学层次及专业代码。

第三位办学层次代码:本科为“1”,专科为“2

第四位专业代码:专业代码,按各院系部各专业在教育部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的大小号由小到大排序。

公共外语部、社科部、就业指导中心及各其他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课专业代码采用“0”。

注:同一院系部相近专业所开设的同层次、同名称、同内容、同学分、同要求的课程应编写相同的代码。

如:

商学院

专业名称及代码

第三位代码

第四位代码

国际经济与贸易

1

1

会计学

1

2

会计电算化

2

1

市场营销

2

2

电子商务

2

3

 

(三)第五位数字是课程类型代码

各单位所开设出的课程按其服务的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为本单位学生的主修和外单位学生的第二专业开设,编号为1;第二类课程是指主要为外单位学生开设(院系间互开课),编号为2;第三类课程是指为全校学生开设的课程,编号为3;其中为全校学生开设的校级任选课程(含素质教育中心的课程),编号为4

(四)第六、七、八位数字是课程流水号

课程流水号是指该门课程在开课单位所开出的所有课程(包括面向本单位和面向全校学生的课程)中的序号。同名称但内容、学分、要求不同的课程应编写不同的序号,同名称不同学期的课程编写一个序号。

(五)第九、十位数字是学分号

标明该课程的学分数,学分数不足 1 学分用“ 1 ”作为学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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