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豫学位〔2025〕3号)、《河南省学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豫学位办〔2025〕7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河南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和抽检工作的通知》(豫学位办〔2026〕2号)安排,我校将于2026年7月15日接受省学位办专家组进校评估。为全面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级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对象
1.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含辅修专业、二学位专业);
2.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且有授位学生的成人教育本科专业;
(二)专业评估对象
2026年将有首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药学院:药学专业;医学院:康复治疗学专业、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
二、评估工作安排
1.学院自查自评。各学院对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资格评审指标体系》(附件1)、《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附件2)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各专业开展全面自查自评,按规范形成自评报告(附件3)。并同步做好各专业近三届毕业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考核材料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过程性材料归档;学生学位申请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学位授予相关原始支撑材料的整理归档。
药学专业、康复治疗学专业、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就基本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实践条件,学生满意度,招生规范度等进行评估检查,按专业分别撰写自评报告。
2.学校专项抽查。学校将组织专家,依据《河南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和抽检管理办法》(附件4),深入各二级学院开展材料审核与质量抽查。
3.学校组织校外专家评议。学校对照《河南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附件5)及相关指标体系,结合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自评报告,撰写校级自评报告,并邀请校外专家进行评审指导。
4.省级入校实地评估。省学位办组建专家组进校,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实地评估。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次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工作,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全力推进各项准备工作落地见效。省学位办将对未达到相关标准、存在突出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视情采取约谈提醒、限制招生、暂停招生乃至撤销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等处理措施。
2.坚持实事求是,狠抓整改落实。各学院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严谨的原则,规范撰写自评报告,按时保质完成材料报送;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短板,要逐一梳理排查,制定专项整改台账,倒排整改工期,明确整改时限与责任人,全面查漏补缺,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规范材料报送,严守时间节点。请各学院于5月9日前,将自评报告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统一命名为“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报告”“XX学院+XX本科专业质量评估自评报告”;纸质版经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至图书馆南楼601教务处学籍科。
联系人:蔡琬琰 姚澜
联系电话:3682682 邮 箱:36958079@qq.com
教务处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