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为严肃考纪杜绝违规事件发生,通知如下:
一、请组织考生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严禁携带手机入场,严禁携带资料及电子辞典、计算器、MP3/MP4/MP5、录放机等具有接受或存储或发送功能的设备(按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只要携带入场,就视为作弊),违者必究!
附件:《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新乡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